連鎖飲料店 5月設資源回收
中央社記者林思宇台北10日電)環保署今天表示,為落實販賣業回收責任,修法通過未來連鎖飲料店及飲料自動販賣機,業者都要在附近設置資源回收設施;若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署表示,去年12月31日公告修正「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及「連鎖速食店業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2項規定,飲料自動販賣機業部分自3月1日生效,連鎖飲料店業及連鎖速食店業部分則從5月1日生效。 環保署表示,這次發布公告修正的2項法令重點,包括連鎖飲料店業應設置飲料杯回收設施;以及若在有管理機構的公共場所,如公園、交通場站及風景遊樂區,設置飲料自動販賣機,則應於販賣機旁設置提供消費者投置廢容器的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廢容器回收工作。 若是自動販賣機旁50公尺範圍內已有回收筒,環保署表示,可不必重複設置;但應在該販賣機上標示「最近之回收筒位置」,做為民眾回收飲料杯 (瓶)的指引標示。 連鎖速食店業方面,環保署說,要求業者必須接受店外民眾回收的廢飲料杯。
環保署說,目前已規範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交通場站便利商店業、汽機車加油站、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連鎖速食店業等販賣業,應設置回收筒,計有約1萬4000個回收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