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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遺失的法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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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內容
許芝瑄
協會專員
協會專員
許芝瑄


文章數 : 79
注冊日期 : 2011-04-04
年齡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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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支票遺失的法律處理方式   支票遺失的法律處理方式 Empty周三 4月 27, 2011 9:22 am

支票遺失的法律處理方式 3657684363 一、如 於3月1日聲請公示催告

二、於3月10日收受公示催告裁定正本。

三、應於收受公示催告裁定正本後一個月內將公示催告及附表刊登新聞紙一日。

四、如於3月16日刊登新聞紙。

五、申報權利之期間:(依裁定主文第3項所載。)(如三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其權利。)

六、得於6月17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七、應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八、聲請除權判決之最後日期為9月16日。

九、已逾聲請除權判決之期間。如需取得除權判決,應聲請重辦公示催告。

辦理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注意事項

公示催告程序

一、聲請人於收受公示催告裁定正本之送達後,請先行核對裁定正本上所記載聲請人之姓名及附表之內容是否有誤,於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公示催告與附表刊登新聞紙一日(由聲請人自行決定刊登新聞紙之種類,法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核對刊登之內容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請勿剪開)送法院承辦股,並請自行保留一份。

二、聲請人未於收受公示催告裁定正本之送達後一個月內刊登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

三、聲請人如需再辦理公示催告,應再繕具聲請狀、向法院聲請重辦公示催告。

除權判決程序

一、公示催告聲請人未於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者,如需取得除權判決,應向法院聲請重辦公示催告。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除權判決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 或未於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後二個月內聲請另定新期日; 或遲誤另定之新期日者,即無從取得除權判決。聲請人因本項事由未能取得除權判決,如需取得除權判決,應向法院聲請重辦公示催告。

三、聲請重辦公示催告後,應依"聲請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之流程"所示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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